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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的法律規定

明確探親假的適用範圍、條件、期限、待遇和申請審批流程。

第壹,回籍假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探親假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有雇工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勞動者需要滿足工作滿壹年,不與配偶同住且不能在公休日團聚,或者不與父母同住且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條件,才能享受探親假。

第二,探親假的期限和安排

探親假的時長取決於員工與其配偶或父母之間的居住距離。如果員工探望配偶,他們將獲得每年壹次的探親假,為期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壹次假,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出差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三,探親假的待遇和權利

探親假期間,單位應當支付假期工資。此外,在規定的探親和旅遊假期期間,根據員工的標準工資支付工資。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四。回籍假的申請和批準

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提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探親假申請表。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告知職工。在審批過程中,單位應充分考慮職工的實際工作和探親需求,合理安排探親。

總而言之:

關於探親的法律規定為員工權益提供了保障,明確了探親的適用範圍、條件、期限、待遇和申請審批流程。員工在享受探親假的同時,也要遵守單位的相關規定,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

第2條規定: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不與配偶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常住職工,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職工,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

第3條規定:

員工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

第5條規定:

在規定的探親和旅遊假期期間,應按員工的標準工資支付工資。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

第6條規定:

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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