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為依據,由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標準。《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明確指出,取消壹批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章依據的行政許可項目,包括收費許可證。根據上述文件,收費許可證註銷時間應在2018年底前全部取消,但實際執行過程各地區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取消時間提前,有的地方推遲到2019或者更晚。例如,北京從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開始取消收費許可證,而湖南省在2019年底前完成取消。取消收費許可證對企業和個人都有好處,可以減輕他們的負擔,促進市場競爭和經濟發展。同時,行政部門也要妥善處理註銷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確保不會給市場和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收費許可證取消後,如何保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合法性?雖然收費許可證已經取消,但行政部門仍然有權依法收取壹些行政性收費,如高速公路通行費、環保費等。這些收費標準和範圍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為依據,由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同時,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確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取消收費許可是推進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可以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市場競爭和經濟發展。但在取消過程中,行政部門也要註意保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給市場和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二條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包括...各種收費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