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故證明書的作用
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憑證,記載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事故責任等基本事實。事故認定對雙方了解事故責任、處理事故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私下協商的可能性
盡管有事故確認,但雙方在某些情況下仍然可以選擇私下協商處理事故。私了協商通常適用於事故責任明確,損失較小,雙方願意協商解決的情況。私下協商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避免復雜的法律程序。
三、私下協商的註意事項
1.雙方自願協商:私下協商必須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接受。
2.合法合規:私下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合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明確責任:私了協議要明確事故責任和各方應承擔的賠償金額,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4.書面協議:私下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第四,私下協商與法律程序之間的平衡
雖然私下協商有很多好處,但在某些情況下,還是要考慮法律程序的必要性。比如事故責任不明、損失較大或涉及第三方利益時,通過法律程序處理可能更安全。
總而言之:
事故認定書出具後,雙方在壹定條件下仍可選擇私下協商處理事故。但私下協商壹定要遵守法律法規,保證雙方自願、合法、合規,盡可能以書面形式明確責任和賠償金額。當涉及復雜情況或重大利益時,建議征求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平衡私下協商與法律程序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條規定: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