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推翻借條的證明效力,必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否則法院將認定借條的效力。
所以,當債權人拿著我們簽過字的借條催要貸款,而我們又沒有貸款的時候,壹定要積極收集相反的證據,而不是以不知情為由,盲目與債權人對抗。
當然,根據司法實踐,如果借條是大額借款,債權人也會在借款的付款憑證上提供證據,否則法院會認定借款證據不足。
為了避免爭議,我們可以這樣做:
1當然,我們不在空白紙上簽字,即使對方要求。
2、簽字的時候,壹定要把內容寫在紙上,也就是壹定要把簽字的目的寫出來。
3.寫內容的時候壹定不要留白,尤其是內容和簽名之間不要留太多空白。貸款金額必須大寫,大寫後括號內可註明小寫。
4.最好把借條復印壹份,讓對方在復印件上簽字。
擴展數據:
最佳證據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同壹事實的多個證據的證明力: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壹般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更具有證明力;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調取證據的證明力;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證言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其證明力壹般小於其他證人。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