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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占河的行為?

亂占河道涉及到什麽,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河流“四亂”是指亂占、亂采、亂打樁、亂施工的問題。在河道附近,應禁止亂占、亂采、亂建、亂倒垃圾,確保河道附近環境的整潔。

1,“亂占”問題。開墾湖泊;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圍墾河流的;非法占用水域、灘塗;種植阻礙行洪的樹木和高大作物。

2.“亂采”的問題。未經許可,不按許可要求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以及在禁采區和禁采期采砂的;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取土。

3.“混雜”的問題。在河湖管理範圍內亂扔垃圾;傾倒、掩埋、貯存和堆放固體廢物;丟棄、堆放妨礙行洪的物品。

4.“無序建設”的問題。水域岸線長期被占用而不使用,多占少用,濫用;未經許可或者未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工程的;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河流分類等級:

河流分為五個等級,即壹級河流、二級河流、三級河流、四級河流和五級河流。河道等級可以分階段、分批次確定,其等級也可以因情況變化而有升有降。變更程序與識別程序相同。考慮到無法在分類中作出全面規定,水利部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指定河道的等級。跨境或國際邊界河流的管理涉及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關系,國內的方法不能完全沿用,可以暫不分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綜合利用、註重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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