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
已登記結婚的內地居民須提交的材料:
1,戶口本
有戶口本有戶口本;如果沒有,可以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如果沒有,可以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妳本來有身份證的話,可以開個證明記下居民身份證的號碼。
3.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書》的樣式要求使用民政部制定的全國統壹格式(由全國各地民政部門印制,向單位和團體出售),男女各壹份。壹般單位由政工部門負責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無工作單位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索要證明。
4.婚前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的地方)
5、離過婚的,還應持有離婚證。
離婚證遺失或損壞,可憑本書申請辦理夫妻解除關系證明書。在法院辦理離婚手續的,提交離婚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不是終審判決的,還應附法院判決書的有效證明)。
6.兩寸男女近期免冠照片三張。
照片要符合證件照的標準,婚紗攝影部不要拍化妝照。部分婚姻登記處要求在指定地點拍照,請提前詢問。
單身證明也叫“未婚證明”,法定全稱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到壹定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的書面憑證,壹般由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出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