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定幾種特殊形式的腐敗:
1、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編造未曾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據為己有,以貪汙罪論處;
2.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務,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論處;
3.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定罪;
二、貪汙罪的處理:
1.個人貪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汙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還贓物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完整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