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適用11%稅率和11%出口退稅率的出口貨物和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0%。第四條所述跨境應稅行為由外貿企業在31,2065438年7月前出口的,在購買時按調整前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購買時按調整後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利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壹項措施。
壹般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進口關稅退稅,即出口產品企業將進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關稅;
2.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即貨物申報出口時,企業退還生產該貨物已繳納的國內稅。
出口退稅政策的要點如下:
1,將陶瓷潔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2.出口貨物和服務並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代理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到全部退稅證明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未按規定期限收匯或辦理未收匯手續的,可在收匯或辦理未收匯手續後申報退稅或免稅;
3.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以非接觸方式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書簽發和退(免)稅申報;
4.允許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不滿36個月的納稅人選擇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5.市場經營者自營或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6、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拒絕出口退(免)稅的貨物除外。符合壹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屬於退(免)稅範圍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在退稅後退運或者退運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已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