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駕駛人和受害人的過錯程度,在排除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後,車主和/或駕駛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駕駛員有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就業,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壹方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車主和司機的責任如何劃分?
1.對受害者的責任(外部責任)
本案中,車主無疑是雇主,只要駕駛員因執行雇主的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無論駕駛員是否有過錯,雇主都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2.車主對司機的追索權(內部責任)
《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車主賠償受害人後,司機是否有追償權,但立法者的本意是享有追償權(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65438+2009年2月22日)。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侵權行為是因其工作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權限或者本單位的授權範圍,則所有者(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