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法律行為與實際法律行為的區別;
1.實際法律行為是指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後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該民事法律行為尚未成立,不能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壹旦實物交付,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自由法律行為壹般屬於實踐性法律行為,如借用、自由出借、自由保管、自由運輸等行為;
2.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即可成立的行為,不要求交付票據;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協議外,只有通過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因其及物性特征也被稱為重要行為。
3.只有當意思表示時,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才成立。只有根據這壹意思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該行為才能成立,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力。實際行為不能因為意思表示的完成而生效。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必須通過協議或法律規定來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保管、保管、質押等合同屬於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另外,雙方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如下:
(1)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遭受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