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醫療糾紛相關的壹些法律如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醫院工作制度醫療事故分級標準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實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9月1, 2002年)《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2002年9月1日實施)《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2002年8月2日實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和專業組目錄(試行)》(2002年9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對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其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辭退,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壹)違反本法規定實施束縛、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的;(二)違反本法規定,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的;(三)違反本法規定,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手術或者實驗性臨床治療的;(四)違反本法規定,侵犯精神疾病患者的通信權和會見權的;(五)違反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1條* * *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