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學生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學校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沒有任何不當行為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校園暴力的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
還有壹部分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校園暴力的施暴者達到法定年齡,法院應該對嫌疑人進行懲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國刑事訴訟法采取國家起訴原則,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2.民事責任
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被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和財產不受非法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9項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九項人格權分別是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的權利。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其家屬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打擊,可以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慰問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造成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造成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行為人因過失或者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造成受害人傷殘的,應當賠償受害人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