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
2.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我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之壹。
3.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4.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 * *安全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失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壹,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6.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
7.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禁止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的管理秩序和公眾的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
8、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炸死、炸傷不特定的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 * *安全的行為。
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是根據刑法的適用來劃分的。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刑法。原則上可以適用於任何人,任何事(罪),無論何時何地,比如刑法典。
特殊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殊的人、特殊的事件(罪)或特定的時間、地點的刑法。例如單獨的刑法和附屬刑法。
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的雙重含義;
(1)指稱刑法典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兩個獨立法律文件之間的關系。
(2)指同壹法律文書中兩個規範之間的關系,如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普通盜竊罪、第127條規定的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280條規定的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之間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切地說,它們應該是刑法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