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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

法律分析:《民法》載有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第111、999、1034、1035、1036、1038和1039條。

法律依據:《民法》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民法典》第999條規定,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為了公眾利益,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030條規定,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書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行為人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進行的行為;(二)合理處理自然人主動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犯其切身利益的除外;(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而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民法典》第1038條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公開、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但處理後無法查明具體個人且無法恢復的除外。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通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民法典》第1039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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