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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虛假訴訟怎麽辦?

當發現虛假訴訟要打擊虛假訴訟時,建立虛假訴訟案件偵審機制勢在必行。

建立識破虛假訴訟案件的機制和程序。

1.選取具體案件作為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

因為虛假訴訟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於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中,他們必須以特定的案件為詐騙對象,只有在這類案件中造假才有利可圖。因此,通過分析特定時期、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可以預測虛假訴訟案件的類型。

根據虛假訴訟案件的可預測性,我們可以列出壹段時間內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筆者認為,目前可將以下幾類案件歸為“高危”案件:

(1)被告是資不抵債的訴訟主體,尤其是在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的情況下。

(二)以國有、集體企業特別是改制企業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規劃拆遷區域範圍內公民的分家、繼承、買賣等案件作為訴訟標的。

(4)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的壹段時間裏,法院判決丈夫或妻子壹方承擔債務的離婚案件異常多。

(五)其他可疑案件。被認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廳公示,以示法院對此類案件的高度重視。可以預防和威懾虛假訴訟人,努力使虛假訴訟人放棄邪念。

擴展數據:

虛假訴訟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疾病,有其特定的環境和條件。在這壹階段,有以下原因:

民事活動中遵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權利自主處分原則以及民事司法權的被動性特征,客觀上為虛假訴訟提供了滋生條件和生存空間。民法屬於私法,對民事關系的法律處理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權利獨立處分原則。

只要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相互串通捏造事實和證據,並且表面上事實清楚、充分,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法院就不太可能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正因為如此,虛假訴訟的人往往容易得逞。

2.缺乏嚴格的證據制度使得虛假訴訟得以成功。《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證據的七種形式要件,即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但沒有規定證據的本質屬性。外在形式只是壹種載體或形式,記錄在這種載體上的內容的屬性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3.法律規制不到位,導致虛假訴訟人所能獲得的非法利益或非法目的與法律風險和成本嚴重失衡。虛假訴訟的違法性和應受譴責性是眾所周知的。虛假訴訟是要承擔壹定的法律風險的。然而,虛假訴訟人在各種非法利益的誘惑下,往往會忘記風險,選擇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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