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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商鋪,開發商卻破產了。業主的權利應該怎麽做?

1.在期房銷售中,如果買受人剛剛支付了首付款,但還沒有辦理按揭貸款,如果此時開發商破產,那麽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仍然有效,受法律保護。

如果因開發商破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開發商已經構成根本違約。這種情況下,應退還首付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在房屋已經交付且未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如果開發商破產,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應優先保護已付全款業主的利益。如果開發商因此無法辦理房產證,業主此時可以要求退房。

因為雖然房屋已經交付,房款也已全部付清,但並未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所以合同實際上並未履行。

3.如果業主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那麽業主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業主購買的是期房,開發商在支付首付款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破產,業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首付款及利息。

如果開發商破產,壹旦法院判決進入破產程序,破產前產生的債務只是普通債權,不能先清償,只能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才能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的協議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出賣人按照約定接受了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第二條規定,“認購書、訂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雖約定房屋買賣合同在未來壹定期限內簽訂,但該協議已經具備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有按照約定支付房款或者交付房屋的義務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與擴大數據所有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15年5月5日實施)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登記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所購商品房為住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住宅;

(3)已付價格超過合同總價的50%。"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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