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借助通信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多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遊相關犯罪蔓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幹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盡最大努力追回和挽回損失,進壹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壹。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壹.壹般要求
近年來,借助通信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多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遊相關犯罪蔓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幹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盡最大努力追回和挽回損失,進壹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壹。
第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且詐騙金額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