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制性條文的定義和分類
強制性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內容具有強制性,且公司章程不得對其進行變更或修改的條款。
強制性條款分為法定記錄中的強制性條款和任意記錄中的強制性條款。
法定記錄中的強制性條款是指法律(法律、行政法規)直接規定法定記錄下相關條款的內容。比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是有法律記載的,公司法對這個事項下的職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其內容是強制性規定。章程在記載法定事項時,只能重述法律,而不能對其進行變更——比如股東會的職權不能劃給董事會行使。
任何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是指非法定記載事項下的相關條款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為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會議事規則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合並、分立的決議, 公司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內容在任何記載事項中均為強制性規定。
任意術語的定義和分類
任意(授權)條款是指公司法明確授權由公司在其章程中規定的條款,公司法的規定只在章程規定的條件下適用。任意(授權)條款又分為法定記錄中的授權條款和任意記錄中的授權條款。
二、如何判斷公司法的規定是強制性的還是任意性的?
1.總的來說,是強制性規範還是任意性規範,可以從《公司法》條文表述的用詞、用句來判定。比如公司法表述為“不”、“應當”、“必須”,這種規範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強制性的(也有例外,下面會討論);如果表述為“可以”、“章程規定”、“依照章程規定”、“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則說明是任意的。
2.公司法表述為“為”,如“董事會由三至十三人組成”,或者在強制性規範或任意性規範無法明確判斷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規定中有“必須”“應當”等字眼。雖然不壹定意味著強制性規範,但在審判實踐中,由於我國司法現狀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缺失,法官對同壹件事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的規定中沒有“必須”“應當”等字眼。是否可以推斷它們是任意的規範?個人認為,不能推斷為任意性規範,而應與立法意圖、事情性質綜合認定,從《公司法》的立法意圖中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