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的理由
房屋買賣合同是壹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讓所有權的壹方是賣方或賣方,支付價款取得所有權的壹方是買方或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房屋買賣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只要滿足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壹致,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就被認為有效。
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那些必須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能生效,否則無效。壹個無需公證即可生效的法律行為,公證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並不意味著公證賦予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就屬於這種類型。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公證的影響,但公證後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壹般直接采納。
擴展數據: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類型,壹般包括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格及其支付期限、交付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雖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買賣雙方必須采用統壹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備案登記。但不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因為沒有使用統壹的合同文本。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簽訂正式合同文本之前,開發商通常會提供認購書、預約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供購房者簽字,其中部分具有本合同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格式沒有統壹要求。壹般買賣雙方會根據協商壹致起草壹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據此履行。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標準合同將只作為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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