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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證據內容有哪些規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在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2012。

NPC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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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保證案件質量和正確定罪量刑起著關鍵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和保護制度。

1.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為了進壹步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明確規定。據此,在刑事訴訟法嚴格禁止刑訊逼供的規定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給予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排除非法證據的調查程序。

此外,為了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羈押錄音錄像、逮捕後及時送看守所、在看守所訊問等制度。

2.明確證人出庭範圍,加強證人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作出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還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同時,考慮到強迫配偶、父母、子女出庭指證被告不利於維護家庭關系,規定排除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

為了進壹步加強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壹條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面臨人身安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果證人、專家證人和受害者認為他們因作證而面臨危險,他們可以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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