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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歐美國家的保釋程序
歐美國家要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盡快被保釋或被法官或警察拘留。壹般來說,取保候審程序分為申請、審理、裁定和救濟四個階段。
1,應用
這個階段壹般在每個訴訟階段結束後,最常見的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被強制到案。但由於英美國家在壹定範圍內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釋是壹種權利,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不需要自己申請,而是由有權依職權決定保釋的官員批準。
根據英國《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案》(1994)第27條,警方可以對被告的保釋附加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條件,但要求他必須入住保釋酒店。
2.聽證和辯護
聽證不是保釋程序的必經階段,因為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保釋條件時,法官不需要舉行聽證,可以直接決定保釋。美國聯邦保釋改革法案1984規定,法官只有在聽證後才能決定拘留被告。對於暴力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應由檢察官提出申請,司法人員舉行聽證會。
在其他情況下,法官通常可以依職權決定審理案件。保釋程序也突出了對抗制原則。當公訴人和辯護律師不能就是否保釋達成壹致時,法庭將進入完全辯護模式。在決定是否保釋的過程中,法官必須聽取被告人的辯護,並在公開法庭上聽取控辯雙方的論點。
所有拒絕保釋的決定也是公開做出的。法庭必須詳細記錄拒絕保釋或附加保釋條件的理由,並盡快將記錄副本送達被告。壹般來說,保釋決定必須在律師和檢察官的參與下做出。
3.裁決;裁定
無論法官是否同意保釋,都必須做出正式裁決,因為這壹裁決將成為被告申請救濟的依據。法官準予保釋的,裁定書必須明確受托人應當遵守的條件以及違反保釋規定後的處罰;如果法官拒絕批準保釋,他必須明確說明拒絕的理由。
4.減輕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英美國家對保釋的救濟也有詳細規定。蘇格蘭的“1995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保釋決定的被告人還可以通過審查上訴尋求救濟[4]。此外,英美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人身保護令是向被拘留者發出的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審查拘留或監禁的合法性,糾正非法拘留或監禁。
二、歐美國家的保釋方式
在英國法中,保釋可以分為無條件保釋和有條件保釋。無條件保釋先於有條件保釋而產生,並被廣泛應用。無條件保釋,在不要求金錢或證人擔保或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釋放。與無條件保釋相比,英國對有條件保釋設置了各種條件。附條件保釋基本適用於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最常見的適用條件包括在指定地址居住、不與指定人員接觸、不去特定場所、實行宵禁、在特定時間報警,在壹定的限制條件下,法院可以要求繳納保證金,以保證被告人按時出庭。其他包括時間限制、交出護照、電子技術監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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