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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第壹點:持續、頻繁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所指的“虐待”。

要點二: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結婚

第三點:對於已經登記的婚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中,利益相關者包括:

(壹)以重婚為由,將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的;

(3)當事人近親屬以禁止結婚為由。

第四點: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後,原告不能撤訴。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壹並判決。

第五點: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引起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置的,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點: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有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點: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並將生效判決書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第八點:在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歸壹方所有,否則應當以* *處理。等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若幹問題:婚姻家庭系列解釋(壹)》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這三起案件法院都支持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婚姻家庭編(壹)》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3.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了困難。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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