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異議登記的申請人:
1,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繼承不動產時被非法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
2.因采取偽造原權利人簽名、轉讓產權等虛假手段轉讓房屋,致使原權利人權利受到侵害的。,而原權利人此時是利害關系人;
3.居住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未經同壹成年人同意居住權受到侵害的。
二、異議登記與預告登記的區別
1,報名時間不壹樣。預告登記是在不動產買賣時,先於不動產登記;異議登記是在登記之後;
2.正確的屬性是不同的。預告登記是壹種債權,不是物權。異議登記是對財產權的主張,是排除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3.對象是不同的。預告登記的目的是排除所有權人在簽訂不動產買賣協議後對物權的主張,使其順利取得物權。異議登記是對特定客體的已登記在先權利的主張;
4.鍛煉要求不壹樣。預告登記要求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否則預告登記無效。異議登記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否則異議登記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0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異議進行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