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如果原告勝訴,訴前保全的財產用於擔保執行。訴前財產保全的執行壹般在法院作出判決後進行,被執行人在判決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執行判決,然後由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
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訴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