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院感染管理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專人對醫院感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衛生部成立醫院感染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醫院感染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包括醫院管理、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護理、臨床微生物學、臨床藥學、疾病控制、婦女兒童等方面的專家。
第六條衛生部設立的醫院感染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首先,研究醫院感染管理的策略並提供建議。
二、協助衛生部制定與醫院感染管理相關的標準和規範。
三、協助衛生部對全國重大醫院感染事件進行調查分析,並提出建議。
四是醫院感染控制的技術指導和研究。
五、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醫院感染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應當包括醫院管理、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護理、臨床微生物學、臨床藥學、疾病控制、婦女兒童等方面的專家。
第八條省級醫院感染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在省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醫院感染管理策略進行研究,提供建議。
二、根據國家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實施細則。
三、為本地區醫院感染管理提供技術指導。
四、協助調查分析本轄區醫院感染事件,並提出建議。
第五,研究本地區醫院感染管理的相關課題。
六、完成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九條市、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可參照第七條、第八條設立醫院感染管理咨詢機構,履行相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