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合同或者其中部分條款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無效。
所謂“霸王條款”,是指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被消費者深惡痛絕,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供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因為消費者面對的是以個體形式出現的集體商家,心理比較脆弱,往往要自認倒黴,要承受賠錢的痛苦。
2013 12 9、北京叫停餐飲行業六種“霸王條款”。
2065438+200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業的“不得自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遇到霸王條款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保護自身權益。2018全國人大、全國人大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對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絕不姑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先簽收再驗貨”、“不準自帶酒水”、“特價和促銷品不退”其實都是霸王條款,遇到投訴果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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