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必須服從監獄的決定,積極履行法定的勞動改造義務。罪犯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由我國監獄管理部門在保證罪犯健康的前提下,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改造罪犯的需要確定。
司法部關於罪犯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罪犯(以下簡稱罪犯)的勞動改造,做好罪犯的勞動保護工作,合理組織勞動生產,提高改造質量,根據監獄法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罪犯必須服從監獄的決定,積極履行法定的勞動改造義務。罪犯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由監獄管理部門在保證罪犯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改造罪犯的需要確定。
第三條罪犯每周工作六天(含集中學習時間),每天工作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八小時。
未成年犯每天工作4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生產任務不足的監獄,可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批準,實行每周工作5天,集中學習1天的制度。
第四條監獄保障參加勞動的罪犯每周休息1天。
第五條監獄應當依法安排罪犯在下列節日期間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第六條監獄生產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事先擬定加班計劃,經監獄行政和勞動管理部門審核,報監獄長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在農忙季節,必須搶收和播種。
第八條監獄生產單位按照本通知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組織罪犯加班的,應當安排罪犯事後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根據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壹定的加班工資。如果晚上加班到23: 00以後,要安排夜餐。
安排罪犯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高於平時的加班費。如果晚上加班到23: 00以後,要安排夜餐。
罪犯的加班費用從生產成本中支付。
第九條罪犯不得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