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間,票據權利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間,票據權利轉讓行為是絕對無效的。即使背書連續,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據權利。公示程序特點:1。公示催告程序的啟動必須基於權利人的申請。法院經過認真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批準,並予以公告。2.申請公示催告是基於持票人依照規定持有的票據被盜、遺失、滅失,而申請公示催告其他事項是基於利害關系人下落不明,需要查明有關情況。3.申請公示催告權由票據或者其他事項的持有人或者權利人行使。票據或其他物的持有人和權利人有兩個條件:壹是持有票據或占有物合法。二是票據或物在其手中滅失或情況不明,即他是滅失的票據或其他物的最後持有人或占有人,僅主張票據或其他物權利的人無權申請公示催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可以適用於兩種情況:壹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時,申請人向付款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二是其他事項滅失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能否申請公示催告,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可以依法申請公示的事項,是指票據以外的有價證券,如指示證券、提單、倉單、公司股票等。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公示期間,票據權利的轉讓無效。對於無效的民事行為,第三人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有爭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十壹條因納稅、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支付對價的限制。但是,享有票據的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正手是指在票據簽名人或持票人之前簽名的其他票據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