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流程如下:
1,第壹階段: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起訴離婚所需的文件:
(1)離婚訴狀;
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3)離婚原因的事實證據;
(4)財產分割相關證據(房產證、存折、汽車、公司營業執照、股權比例證明等財產清單)。
(二)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三)起訴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他們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防禦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在十五日內未作出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
被告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3.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這壹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步驟:
(1)法院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生效。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