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工傷假的規定不超過12個月,具體相關規定如下:
1.如果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他/她處於帶薪暫停期間。帶薪停工的具體時間長短沒有統壹規定。壹般根據工傷發生的地點和程度、治療需要和個體差異,參照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壹般不超過12個月。為加強和規範工傷職工帶薪停工管理,各省普遍制定了《帶薪停工管理辦法》、《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等自己的地方性文件,可比照執行;
2.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滿後不能恢復工作,需要繼續治療或者康復的,應當申請延長帶薪停工,並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到期。具體內容可根據當地實際規定執行;
2.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不再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傷殘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傷賠償爭議按以下方式處理:
1,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工傷待遇上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綜上,就是邊肖關於如何認定工傷假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