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源於2005年7月7日晚21時,廣西南寧市湯品畫廊商場發生的壹起事故。不滿七歲的女孩葛被發現死在電梯底。事後,葛某父母翁某、葛某某訴至法院,認為因被告未對電梯進行安裝、保管和維修,致使被告所有電梯突然脫落墜落,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73800元、喪葬費6789.48元、屍檢費500元、誤工費216.24元、交通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商場的管理人,對其商場內的觀光電梯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應當保證電梯的正常運行和電梯使用人的安全。雖然觀光電梯仍處於年檢期,但由於被告在維護保養方面的疏忽,電梯的維護保養狀況不佳,存在電梯門安全接觸板失效、多次停機故障等問題。電梯停運故障雖不能直接導致乘客死亡的嚴重後果,但電梯停運與葛某死亡後果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但由於電梯防夾安全接觸板失效,存在安全隱患,使得葛某在強行打開電梯門時被電梯門擠壓,是葛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對葛某死亡後果的發生有過錯,應對葛某死亡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同時,由於葛某系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原告作為葛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職責,保護葛某的人身安全。原告多次讓葛單獨在電梯內玩耍,脫離了監護人的監護。導致葛某在電梯停止時,因缺乏判斷和認知能力,未能采取適當合理的求助或自救措施。而是采取了不正當的手段強行打開並擠開電梯門自救。措施不當直接結合了電梯防夾安全接觸板失效的安全隱患,最終導致葛某胸腹部被擠壓、墜落、溺水的組合。這種損害在兩原告正確、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前提下是可以合理避免的。因此,兩原告怠於履行監護職責與葛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兩原告也有過錯,應對葛某的死亡結果承擔40%的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廣西南寧搜品郎貿易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葛某某、翁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屍檢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6446.43元。
今年以來,興寧區法院加大了信息公開和調查工作力度,通過具體案例的解讀,使信息公開和調查工作有了新的提高。壹年來,除了法律報道,今年9月和6月,165438+10月,中央電視臺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經濟與法》欄目報道了該院的兩起民事案件,引起了眾多媒體的關註。此外,《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等多家全國性媒體也報道了法院判決的壹些典型案例,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