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壹系列的規定。入職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保障權益。所以,在
簽完合同,妳就走。
情況下,需要明確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具體情況參照分則解決。所以如果是自身原因,需要按照規定提前跟企業提,否則涉及違法,得不償失。如果企業違反相關問題,不僅可以快速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按規定要求賠償。建議妳遇到這類問題的時候咨詢壹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