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根據公路工程管理權限,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驗收計劃,並按計劃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對於列入竣工驗收計劃的項目,項目法人應提前完成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試運行2年以上。
(2)竣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全部處理完畢並通過項目法人驗收。
(三)項目竣工決算已經編制,並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計確認。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項目文件歸檔範圍》的全部內容。
(五)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土地使用手續已辦理完畢。
(六)承辦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檢驗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準備程序:
(壹)公路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路項目管理權限,及時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主要包括:
1.竣工驗收報告。
2.項目實施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和監理工作報告。
3.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相關批準文件。
4.檔案和環境保護單項驗收意見。
5 .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6.決算審查意見、審計報告和確認意見。
(二)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驗收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核查。經審查同意後,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
(三)上述文件齊全並符合要求的項目,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通知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竣工驗收質量鑒定工作。
(4)質監機構按要求完成質量鑒定工作,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對竣工驗收後的設計、施工、監理初評結果進行審核,並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工程質量鑒定等級為合格及以上,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壹)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公路項目實施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接管養護單位的項目使用情況報告。
(三)聽取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和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竣工驗收委員會成立專業檢查組,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並形成書面檢查意見。
(五)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進行綜合評價。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初步評價,辦理竣工驗收審批。
(六)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確定工程質量等級,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七)形成並通過《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
(八)負責竣工驗收,交通主管部門簽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
(9)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竣工驗收結論,向所有承包商頒發“公路工程承包商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