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是指當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制度。其構成要素包括積極要素和消極要素。
壹.積極因素
合同是有效的。
繼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只有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未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情況下,才能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的要求是在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提出的。如果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那麽對方就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另外,如果合同的履行涉及個人關系等具有個人特異性的內容,也不能強制繼續履行。
違約方有過錯。
繼續履行的要求是針對違約方的,只有在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對方才能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果違約方沒有過錯,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那麽對方不能要求其繼續履行。
第二,消極因素
合同中沒有排除進壹步履行的約定。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排除繼續履行,那麽對方就不能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另外,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等其他違約責任方式,那麽對方就不能要求繼續履行以及違約金等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法律中沒有排除進壹步履行的規定。
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些合同不適用繼續履行的條款,那麽對方就不能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沒有規定可以繼續履行合同。
總而言之:
持續履行的構成要素包括積極要素和消極要素。其中,積極要件包括合同的有效存在、合同的繼續履行和違約方的過錯;消極因素包括合同中沒有排除繼續履行的約定,沒有排除繼續履行的法律。實踐中,當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另壹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采取合理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