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汙染物的,有關部門將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拘留;
2.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環境監測數據的造假可分為三類,即:
1.篡改監測數據主要包括停、改、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故意改變監測點位屬性、幹擾采樣、幹擾或破壞生產條件、規避自動監測、改變樣品性質、幹擾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修改設備參數或監測數據、不準確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等14種情況。
2.偽造監測數據主要包括記錄不壹致、監測報告原件和復印件不壹致、通過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未經采樣或分析就出具監測報告等八種情況。
3.指使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主要包括強迫或者指使相關人員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並將考核標準或者排名列為對下級監測機構和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無正當理由多次強令監測機構監測、選擇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報監測數據的;在不進行整改的前提下,我們進行了多次或多次的監測委托,選取了五種情況,包括“合格”的監測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壹)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
(二)掩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依法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的;
(四)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造成環境事故、生態保護措施不落實等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環境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八)截留、擠占、挪用征收的排汙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