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審批主要有四種類型。
1,直接取消。即不再設立相關審批程序。例如,國務院最近取消了壹批行政審批程序,如高新技術應用部門發展項目的年度計劃審批和明信片費用的確定。
2.暫停批準。即行政審批行為被暫時中止,以後可根據情況直接恢復或取消。例如,國務院已暫停審批依法必須在省級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方案。
3.下放審批權。就是把行政審批下放給下級行政機關。比如,國家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學前教育機構項目審批下放到市級教育部門。
4.合並批準。就是把幾個行政審批事項合並成壹個審批事項。如合肥市規劃局等11部門將46項行政審批事項合並為16項行政審批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_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