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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選址的有關規定

市衛生部門規定,醫療機構的選址應與周邊的幼兒園、中小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肉菜市場分開,符合衛生防病要求。現有住宅、宿舍、住宅小區內的俱樂部、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廠房相鄰的房屋不作為醫療用房使用前,設置醫療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征求相鄰權利人的意見,包括業主/租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

壹、醫療機構選址要求:

1,應滿足當地城鎮、區域衛生規劃和環境評價的要求;

2、交通便利,應該面對兩個城市的原因;同時,方便使用城市基礎設施,便於醫院部分服務的社會化;

3、環境安靜,遠離汙染源,地形要規整,便於管理;

二、醫療機構違規行為:

1,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參保人員入院、符合入院指征的人員拒收等行為;

2.將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醫保目錄內外項目互換、虛假申報、申報與實際使用不符等。

3.住院期間要求參保人員到門診就診或另設自付費用賬戶繳費;

4、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違反藥品管理規定、超適應癥用藥等行為;

5.反價格政策,虛報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服務設施、超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標準收費,分解收費,重復收費等。;

法律依據:醫院分類管理標準

第四條醫院按照功能和任務的不同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醫院:

壹級醫院是直接為具有壹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和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和衛生院。

二級醫院:為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並承擔壹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區域性醫院。

三級醫院:為若幹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醫療衛生服務,執行較高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級以上醫院。

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辦醫院的級別可以類比劃定。

第五條經評審,各級醫院按照醫院分類管理標準確定為三級甲等、二級乙等、三級甲等醫院,增設專科,增設三級甲等、十級甲等醫院。

第六條在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和指導下,建立和完善壹、二、三級醫院之間的雙向轉診制度和逐級技術指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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