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屬的待遇:
壹.醫療
1,軍人家屬在農村就醫
半價或免費治療。臨時來隊治療的幹部家屬,按統壹定價,直系親屬半價,非直系親屬全價。臨時來隊的幹部、戰士的未獨立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患急性病,經醫生證明,團以上單位批準,可免費治療。醫療合同治療。在部隊駐地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可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合同;符合入伍條件,但在原居住地居住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持團級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醫部門進行醫療責任認定。領取醫療補貼。如果幹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者不願承擔全部醫療工作,幹部所在單位會按月給其妻子、子女醫療補助。每人每月44元。
2.享受公費醫療的家屬、病故軍官、文職幹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婚、離休幹部,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和子女,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父母、公婆、弟妹(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其他人供養只能來隊投靠的,下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幹部的配偶,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隨軍居住在西藏的軍隊成員及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臨時來隊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指在規定期限內享受探親假的,下同),無經濟收入,不享受地方公費,患勞保、醫療急癥,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批準。
3.享受壹體化醫療待遇的家屬,軍官、文職幹部、誌願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經組織批準投靠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姻親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軍官、不具備隨軍家屬條件的文職幹部,無固定工資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工作人員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市、縣,下同)的,與軍官、文職幹部、工作人員同住;軍官、文職幹部、具備隨軍條件但仍在原住地的士官,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憑所在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證明,可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臨時來隊裏,拿著醫療合同證看病。沒有地方軍醫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合同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貼。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條應當遵循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