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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制工作時間有什麽規定?

法律解析:綜合工時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我國勞動法規定了三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度、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

中國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有條件的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對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者其他考核標準,安排勞動者休息。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計算,分別以月、季、年為周期,但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期內,特定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但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應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和未超過該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但綜合計算周期內只有特定的壹天(或壹周、壹月或壹季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未超過的部分不得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第五條企業可以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但其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壹)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的職工;(二)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三)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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