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那天起,雙方建立勞動關系,需要在壹個月內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任何壹方逾期不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駁回勞動仲裁的六個條件如下:
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
4.該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材料:
1.申請。申請書壹式三份,兩份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人留存壹份。被申請人是同壹當事人的,申請書壹式四份,提交仲裁委員會三份,申請人留存壹份。申請書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申請日期必須由申請人簽名。申請書除載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電話等當事人基本情況外,還應當包括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和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攜帶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提交復印件。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作證、通行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盡量提交。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等。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常住戶口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交貨地址的確認。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其收到的仲裁文件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綜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也是從就業之日起建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