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O快遞賠償標準
因快遞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快件延誤、損毀或者丟失的,快遞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予以賠償:
1.延誤:快件未按約定或承諾時限投遞的,免收相應的快遞服務費;
2.損壞或損失:
貨物價值在500元(含)以內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保價快件價值高於500元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未付費快件,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500元/票;
上述賠償範圍不包括任何預期收入、利潤、商業機會等間接損失。
擴展數據
郵政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
第八條?消費者投訴的受理範圍:
(壹)郵政企業經營的郵政業務的服務質量,具體包括:郵件寄遞(信件、包裹、印刷品)、報刊征訂、零售、投遞、郵政匯款、集郵品預訂和銷售以及依托郵政網絡辦理的其他業務(不含郵政儲蓄);?
(二)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業務服務質量。?
第九條?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投訴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消費者投訴受理範圍;
(2)投訴人是與投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寄件人或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委托人);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事實依據;
(四)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後7日內未得到答復或者對企業的處理和答復不滿意,或者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渠道不暢通,投訴不予受理的;
(五)未就同壹事項向郵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投訴事項有新內容的;
(六)投訴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生服務糾紛或者投遞郵件、快件的;?
(七)投訴未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或處理的。
ZTO快遞-快遞服務協議
國家郵政投訴網站-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