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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開工令是監理發出的還是業主發出的?

法律分析:開工令是總監簽發的書面文件,簽發開工令的日期為工程實際開工日期。開工令是計算工期的起點。同時,承包商還需要有壹個明確的開工日期,這樣才能得到所需的承諾(如訂貨、租用機械、提供勞動力等。)提前從分包商、供應商和其他相關方處獲得,並得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

對業主而言,在監理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要求,將所需的場地和通道移交給承包商。時間耽誤了,工程就耽誤了,業主要額外付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第十條在建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壹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因故不能開工或者暫停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超過六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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