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拆除承重墻的侵權行為危及同壹樓層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2、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建築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擅自拆改承重墻等承重結構危及建築物安全,可能導致墻體開裂,甚至房屋倒塌,使整棟樓成為危房,影響可能很大,還可能涉嫌過失危險罪。
業主擅自拆除承重墻的責任是:
1.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至65438+萬元罰款;
2.裝修工程未經設計方案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變更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3.將承重墻上的門窗原尺寸放大,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綜上所述,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拆除承重墻的侵權行為危及同壹樓層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或者破壞建築物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構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至3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