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任意調崗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解除賠償。工作調整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任何壹方改變原有的身份和工作崗位,都將打破現有的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擇業權時,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崗位,勞動者被迫自行離職,用人單位達到了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對於這種用人單位濫用自我管理權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維權:壹是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單方調動崗位行為向用人單位申請協商。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第二,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違法且不合理,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這種違法的調崗行為,並可以起訴要求按照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第三,勞動者不願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違法調崗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