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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各種酷刑和死刑都是公開執行的。這些能否起到遏制犯罪行為的作用?

懲罰再嚴厲,也只能有效果。

就像秦朝壹樣,晚上可以開著門。因為那時候法律太嚴,抓到他們差點沒命,或者被發配修長城,挖秦始皇陵。

還是看看明朝,特別是對於腐敗。甚至還有壹些極其嚴重的手段,比如打燈籠,剝人皮等等。朱元璋統治以後,腐敗很少,其他犯罪也很少。

角色是有的,但只能是暫時的,不是壹輩子的。

最不成功的例子就是朱元璋的雷霆手段。以反腐敗鬥爭為例。手段並不殘忍,力度也不小,但每年還是有貪官被殺。僅以殺雞為例,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貪官就像韭菜,割的很長等等。關於貪官能不能殺的問題,朱元璋過去不信邪,說:“妳怎麽知道怎麽殺?”但是殺了654.38+0.5萬人之後,沒有辦法根除貪官的問題,只能是壹時有效。

還有,古代公開處決多針對平民,主要針對普通百姓,處罰力度普遍不如醫生。即使要殺人,對達官貴人、皇族也是優待,壹般不會公開處決,經常做的是暗殺。

所以,公開行刑的做法壹般能震懾王,但震懾不了統治階級。在偷鉤者懲罰偷國者的時代,公開處決無非是統治階級管理王的雷霆手段,也是人治時期的基本手段。

遏制犯罪,光靠公開羞辱和震懾,光靠嚴刑峻法肯定不行。這也是當代社會大力倡導公平正義的法制社會的原因。畢竟全面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才是最重要的。這也是我們現在看法制新聞,到處都是某某犯罪的原因。

酷刑的死刑並沒有在遏制酷刑方面發揮根本作用。

歷代都有狠人,犯罪手段也越來越兇殘。不會因為刑法的嚴厲而放棄犯罪。有些人天生就是罪犯。

我們先來看看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

中國古代統治者也把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員的手段。歷代都制定了壹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責和官制的行政法規。盡管中國古代各種法律和法令混雜在壹起,但唐朝以後有了單獨的行政法典。

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和司法官員,直接控制著司法權。地方司法權完全屬於各級行政長官。中央政府雖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受皇帝(君權)控制。監督行政機關也可以審理案件,但司法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封建社會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司法機關只是皇帝的附庸和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這種行政與司法相結合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

比如秦朝,法律嚴苛,連壹件小事都判死刑。偷壹分錢也是死刑,偷壹頭牛也是死刑,那我為什麽不偷壹頭牛呢?反而是劉邦的約法三章降低了犯罪率。

極刑酷刑只約束老實人,對真正惡毒的人沒有作用。反而讓他們鋌而走險,這也是為什麽現代要廢除這些極刑酷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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