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確相關主體在資金使用中的責任,規範資金使用。壹是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組織制定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監管,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依法查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二是要求醫保經辦機構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規範服務協議管理,接受社會監督。三是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保存相關資料,傳輸數據和報告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四是要求參保人員持本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購藥,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有權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材料,有權要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險咨詢服務,並對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五是禁止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以偽造、變造、隱匿、篡改、銷毀醫療文書等相關資料或者虛構醫療服務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資金。
(3)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壹是構建政府和醫保行政部門行政監督、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督體系。二是建立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監管協作機制。三是要求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制定並定期修訂服務協議範本。四是規定了大數據智能監控、專項檢查、聯合檢查、信用管理等監管形式。第五,規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措施和程序。
(4)細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壹是醫療保障機構違法的,責令改正、責令退貨、罰款、處罰。二是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壹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責令退貨、罰款、責令暫停相關責任科室壹定期限的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違反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並處罰款;定點醫療機構騙保的,責令退回、罰款、責令暫停相關責任科室壹定期限的醫療服務、解除服務協議、撤銷執業資格;造成醫療保險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予以限制執業處罰。三是對違法的個人,責令改正,責令退回,暫停其壹定期限的醫療費用網上結算,並處罰款。四是對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五是對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處分。
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條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誠信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