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空拋物已被納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具體來看,《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該條款明確規定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首先,高空拋物行為的定義
高空拋物行為是指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場所拋擲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對行人和車輛造成安全隱患,還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民法典中的高空拋物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體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除非其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第三,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高空拋擲物體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
高空拋物被納入民法典《侵權責任法》,標誌著我國法律對高空拋物的重視和規範。這壹規定對於保護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3條*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