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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和公法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方法的由來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法的淵源僅指成文法,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而法院判例和判例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普通法系國家,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的來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壹項重要原則,它承認法官具有創造法律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方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進入20世紀後,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相繼出現。

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法律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的基礎上形成的國家適用法,衡平法是由法院上訴案件的先例形成的。

(3)編纂方面的差異。大陸法系國家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壹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於采用法典的形式,成文法往往是單壹的法律和法規。即使英美法系國家逐漸采用法典的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範化。

(4)訴訟程序不同於判決程序。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審判模式,奉行幹預主義,法官在訴訟中起主導作用;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在成文法中如何規定,然後根據有關規定來定案。

英美國家采用對抗制,實行對抗制,法官壹般充當被動、中立的裁判者;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往案件的事實進行比較,然後從以往的判例中總結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功能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2.法律的指導作用(function)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給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指導人們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必須按照這種方式行為或者不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本人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的指導作用(功能)是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我的行為。

3.法律的評價功能(function)是指法律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也就是說,法律的評價功能涉及到法律的他律功能,即對他人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分引導功能(涉及自己行為)和評價功能(涉及他人行為)的關鍵。

4.法律的預測功能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先估計當事人將如何行為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這裏的人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為了充分實現自身而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懲罰的作用。也就是說,法律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犯罪分子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那麽法律的強制作用就無法體現。

6.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實施對人們未來行為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性影響,也就是說,法律的教育功能是針對普通人的行為。比如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身起到警示和警醒作用,對普通人也有教育影響。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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