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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的性質

為大型復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而成立的招標聯合體,其存在具有鮮明的特點。首先,它的成立是有明確目的的。有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獲悉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後,根據自身優勢和實力,與其他具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者組織進行信息交流,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通過協商就具體招標項目組成投標聯合體。其目的很明確,就是通過強強聯合和優勢互補,來贏得這個項目的競標。

其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時間關系到投標項目的完成。壹般情況下,投標聯合體是針對特定的招標項目而成立的。開標、評標、定標後,聯合體未中標的,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確定各方按照聯合體協議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招標項目完成並經相關方驗收後,聯合體解散。再次,投標聯合體的存在是基於聯合體各方在招標項目的某壹方面具有專業優勢。對於大型復雜的招標項目,如果沒有具有專業優勢的各方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沒有競爭力的,也是很難中標的。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是投標聯合體最重要的特點。最後,投標聯合體的建立是自主的。也就是說,組成投標聯合體的各方是自願的,不受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強迫加入或退出聯合體。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權在法定範圍內不受侵犯的必然內容之壹。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有相應規定:“招標人不得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關於投標聯合體的法律性質,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投標聯合體的定性對於理解投標聯合體的法律地位、其整體及其組成部分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和分配都是極其重要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投標聯合體往往采用合夥制投標聯合體的組織形式,即投標聯合體各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約定各自的出資比例和股份,但不註冊為獨立法人,並根據該協議在投標聯合體內部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違約責任方面,外部方(主要是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內部方按照協議或雙方約定的比例分擔過錯。

對比分析上述合夥投標聯合體,可以看出合夥投標聯合體具有以下特點:首先是合夥性。這就決定了投標聯合體各方必須就招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投標聯合體各方增強責任意識,不僅按照招標協議和投標聯合體內部協議完成自己的職責,而且相互監督協調,保證整個項目的合格性。對於招標人。這也是最理想的選擇。壹旦出現投標聯合體應對投標項目承擔責任的問題,他可以選擇投標聯合體中的任何壹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第二是管理的有效性。這主要是通過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簽訂投標協議來實現的。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要求和工程量,壹般在投標聯合體的投標協議中約定,針對本項目成立專門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機構,以保證投標聯合體各方職責明確,互通信息,協調配合,為項目的局部合格和整體優化提供管理保障。最後,投標聯合體可以充分享有其經濟管理自主權。投標聯合體成員的退出和解散不受招標協議和招標人以外的行政部門的限制,不僅極大地方便了市場經濟主體,而且提高了經濟效益。

由此看來,合夥投標聯合體應該是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投標聯合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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