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實是不按照法律規定賠償父親的債務的。
2.中國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裏所謂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這個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確定、變更、解除民事法律關系,並承擔最終結果。可見,無論父親借了多少錢,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所借款項的用途與他人無關。那麽,它與債權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這些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有借款人負有償還的法律義務,與他人無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經清償,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繼續清償,除非自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規定了自願繼承和限制繼承的原則,全面否定了“父債償還”。因為繼承自願原則的實行,使繼承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接受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多於財產,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以免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即使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也只是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承擔責任,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實行的“有限繼承”。
二、遺留債務的清償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定,清償遺產債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有限繼承原則,即繼承人不必清償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
2、特留份原則,即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保留適當份額的遺產;
3.清算優先於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優先清償遺產,遺產有余額才能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女沒有代替父母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子女應代替父母還債: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導致父親的債務無法償還;
2、繼承了父母的遺產,但債務只限於遺產的實際價值,即在繼承的遺產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超出部分不承擔償還義務;
3.父親所借的債務用於家庭生活,尤其是與父親生活在壹起的兒子的生活。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